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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新車”曾在天津港受過傷 4S店未告知

一商網 時間:2017-03-18 23:19:08 來源:揚子晚報

  近年來,新型消費糾紛日益增多。“3·15”前夕,江蘇省高院梳理并發布一批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指導大家在面對一些新型消費時,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實習生 丁梓旋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于英杰

  買來的“新車”居然在天津港受過傷

  【案情】

  2015年12月,楊某與泰興一4S店簽訂《汽車購銷(代購)合同》,約定向該店購買某品牌汽車,價格178000元,此后雙方依合同支付購車款并交付汽車。楊某在去年2月辦理了行駛證,在汽車官方網站查詢車架號得知,該車在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集裝箱碼頭爆炸時曾停放在天津港區域,但與4S店交涉未果,于是打起官司。

  4S店在去年5月作出說明稱,公司事后對該車實施了清洗和清潔,更換發動機空氣濾清器及空調濾清器,并對天窗進行調節;但該車作為特殊車輛由該公司通過非授權經銷商銷售,并對涉案車輛提供有限質保。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汽車時,被告應就汽車實際狀況履行告知義務,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將該車瑕疵如實告知了原告。客觀上,原告于取得汽車后才獲知經過維修和清洗的事實,故被告的行為構成了銷售欺詐。判決4S店返還楊某購車款178000元,并賠償損失30萬元,原告將汽車返還給被告。

  點評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該案中,被告在銷售汽車時隱瞞了車輛真實情況,故構成銷售欺詐,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上培訓班中途退學,學費該不該退

  【案情】

  2014年9月,陸某和某教育機構簽訂《學生入學注冊合同》,約定該機構提供常規班4個級別課程,每級別最長不超6個月,期限為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學費32800元。同時約定在規定時間內退學才能退還相關余款。

  簽訂協議后,陸某交了學費并開始上課,但第二年生了小孩,上課中斷一段時間,直至2015年12月14日,第二級別課程小班課、沙龍課尚未達到總課時一半,之后未再上小班課、沙龍課。2016年1月初,她向該機構提出退學,并要求退還尚未上課的第三、四級別學費16400元,同時要求返還第二級別已上課但未過半的課時費4100元。

  該機構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學員提出的退學申請超過約定的期限,故學校無須退還學費。雙方協商不成,陸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的合同于2016年1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原告尚未上課的學費,被告應當予以退還,但本案合同解除系原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原告數錯方,應當賠償被告因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該機構退還第三、四級別學費16400元,其余學費作為被告損失,不予退還。

  點評

  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學期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本案被告作為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已跨年度收取學費,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實踐中,因學員未能審慎考量學程安排而中途退學,學員在合同解除過程中系過錯方,其亦應對學校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10倍賠錢!

  【案情】

  2015年4月25日,潘某在商場買了若干蘆薈飲料,分別為纖薈哈密瓜蘆薈飲料、纖薈西瓜蘆薈飲料、纖薈椰子蘆薈飲料,共花906.87元。每瓶中文標簽中標注的原產地為中國臺灣,經銷商為某公司,標簽配料中標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和汁”,并標注有“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但沒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2016年2月24日,潘某訴至法院,認為商場銷售的該飲料并沒標注食用量,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構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請求退還價款并10倍賠償。

  法院認為,由于案涉飲料缺失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簽要求,故應認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支持了潘某的訴求。

  點評

  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規定: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據此,應認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潘某依法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價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相關案例

  買的是電動三輪車,出事才知是機動車

  淮安市民崔某明明買的是電動三輪車,為何出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不但認定他無證駕駛負事故全責,還認定他所買的電動車是機動車?記者從淮安市中院了解到,原來,為了能讓自己生產的電動三輪車有更好的銷路,很多生產廠家都不愿意告訴消費者,自己產的電動三輪車已經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

  2015年12月9日上午,淮安市民崔某駕駛著一輛電動三輪車與行人阮某發生刮撞,造成阮某死亡。經過淮安市交警支隊二大隊認定,崔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觀察疏忽,遇情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這讓崔某很是疑惑,難道騎電動三輪車也要駕駛證?后來,相關部門出具了鑒定結果,崔某的電動三輪車驅動電能來源于四組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整車質量為290KG,為機動車。

  崔某認為,廠家沒有對他購買的電動三輪車“超速”、“超重”等問題進行必要的警示說明,更沒有告知車輛的機動車屬性,崔某將廠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賠償2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生產者沒有告知該信息導致原告崔某對車輛性能沒有充分認識,造成不合理的危險,對此,車輛生產廠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車輛生產廠家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崔某1萬元。

  通訊員 趙德剛 趙大為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朱鼎兆

  高淳一小區52臺電梯超期未檢

  昨天,南京市質監局發布了“12365”熱線維權報告,以及稽查執法典型案例。

  因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京三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展開調查。經查,南京三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京市高淳區淳溪鎮萬福城小區,共有52臺電梯超過檢驗周期。執法人員現場立即責令南京三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電梯并及時報檢,并在隨后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目前涉案電梯已由南京三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報檢合格后使用。

  據了解,“12365”去年共受理特種設備類投訴540件,其中電梯類450件,占到了特種設備類訴求總數的83%。為推進電梯安全治理的精準化,南京市質監局與市房產局聯合,共同開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檢查,目前三星級及以上的維保單位在南京維保市場占有量達到了75%。 通訊員 張艷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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