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段偉朵通訊員甄瑛歌
本報訊停在家屬院的轎車“發火”了,與廠家和銷售商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車主遂將其告上法院。昨日,記者從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二審判決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1月,天氣比較寒冷,家住鶴壁市的肖先生卻急出一頭汗,停放在自家樓下的轎車自燃了。這輛車是1年前買的,還算是輛新車,咋會出現這種意外呢?向生產廠家、銷售公司主張索賠未果,肖先生便訴至法院。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肖先生所購轎車發生起火事故時,車輛尚在整車質量保修期內,依照消防大隊認定的火災事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為縱火、雷擊等原因,不排除設備故障引發的火災。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事件,初步證明汽車存在質量缺陷。此外,車輛生產廠家沒有證據證明車輛自燃存在其他因素,光說車輛不存在缺陷,缺乏事實根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生產廠家承擔消費者的賠償責任。
版權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會盡快處理,謝謝合作。